(2017)黑038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洪新、丁希贵、马骥、宣宝、齐海华、孟凡全诉被告张貌文、张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新,丁希贵,马骥,宣宝,齐海华,孟凡全,张貌文,张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48号原告:潘洪新,男,住虎林市。原告:丁希贵,男,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秀清,女,住虎林市。原告:马骥,男,住虎林市。原告:宣宝,男,住虎林市。原告:齐海华,男,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云,女,住虎林市。原告:孟凡全,男,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环,女,住虎林市。被告:张貌文,男,住虎林市。被告:张貌军,男,住虎林市。潘洪新、丁希贵、马骥、宣宝、齐海华、孟凡全与张貌文、张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本案事实认定。原告潘洪新、马骥、宣宝,丁希贵、齐海华、孟凡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秀清、杨秀云、蔡淑环,被告张貌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貌文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洪新、丁希贵、马骥、宣宝、齐海华、孟凡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欠款共计61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貌军付担保责任,连带清偿欠款本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被告张貌文因需要偿还借款,在原告处借款56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0月8日一次性还清,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款由被告张貌军作为担保人偿还欠款。现该欠款已经过期多日,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张貌军辩称,担保属实,但没有能力偿还。张貌文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6月8日,被告张貌文因偿还他人借款,在六原告处借款560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2016年10月8日一次性还清,由被告张貌军对该借款担保。借据中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六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貌文立即偿还六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张貌军对上述款项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张貌文在潘洪新、丁希贵、马骥、宣宝、齐海华、孟凡全处借款,有张貌文给六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貌文确有偿还义务,故对潘洪新、丁稀贵、马骥、宣宝、齐海华、孟凡全主张张貌文偿还借款本金5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主张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貌军为张貌文担保,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且对借款担保事实无异议,故张貌军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六原告主张张貌文偿还借款本金560000元、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张貌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貌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潘洪新、丁希贵、马骥、宣宝、齐海华、孟凡全借款本金56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貌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张貌文、张貌军负担,此款六原告已预付,被告张貌文、张貌军在给付上述欠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六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兰人民陪审员 于江& # xB;人民陪审员 陶 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世 钰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