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91执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建武、袁秉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武,袁秉成,袁存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建武,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袁秉成,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袁存贵,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胡建武申请袁存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存贵工资收入,经查其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国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