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魏朝现、魏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魏朝现,魏振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971号原告:孙志刚,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魏朝现,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魏振卫,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孙志刚与被告魏朝现、魏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孙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