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义与毕国凡、陶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毕国凡,陶新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784号原告:张义,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毕国凡,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陶新武,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张义与被告毕国凡、陶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8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硕-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