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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执保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文君、徐丽新、谭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君,徐丽新,谭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保12号之一申请人张文君,男,汉族。被申请人徐丽新,女,汉族。被申请人谭琦,女,汉族。申请人张文君与被申请人徐丽新、谭琦有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人张文君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立案,并作出(2017)黑0706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徐丽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现在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6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