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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吴以浩,行长。被执行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道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道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道荣,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叶碎丽,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诉被告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200,000元、截至2016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303,929.03元及自2016年11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以人民币33,2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及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借款展期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被告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春林路XXX号1-9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在最高额人民币59,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为被告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在最高额人民币3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人民币109,910元,由被告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负担。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春林路XXX号1-9幢的房产,已由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上述房产的拍卖款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黄道荣名下牌照为沪K8XX**、沪EKXX**的车辆,因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查封的房屋、车辆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执行需待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春林路XXX号1-9幢的房产拍卖成后才可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除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需待本案的抵押物拍卖成后才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