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牛区玖云洗涤用品经营部、邛崃市恒洁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牛区玖云洗涤用品经营部,邛崃市恒洁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75号申请人:金牛区玖云洗涤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层**号。经营者:王啓云,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担保人:都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蜚凤凰大道***号附*号****号****号。负责人:刘彩霞,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东,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邛崃市恒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八宝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嘉州,总经理。申请人金牛区玖云洗涤用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邛崃市恒洁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130000元的财产范围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130000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在价值13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邛崃市恒洁洗涤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