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领进电子有限公司、吴燕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领进电子有限公司,吴燕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423号原告:中山市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法定代表人:兰艳萍,总经理。被告:中山市领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吴燕锋。被告:吴燕锋,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中山市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领进电子有限公司、吴燕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中山市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谭震华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壹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