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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燕福荣与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福荣,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467号原告:燕福荣,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机构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杨世军,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原告燕福荣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燕福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福荣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燕福荣负担1650元。审 判 长 乌兰格日乐审 判 员 王照那斯图人民陪审员 樊 学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