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金火与黄少生、黄良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火,黄少生,黄良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金火,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中心城九州家园1-906,身份证号码3505831954********。被执行人黄少生,男,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蔡厝村山脚厝**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55********。被执行人黄良标,男,汉族,1953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中心城碧湖花园A-1103,身份证号码4425221953********。申请执行人蔡金火与被执行人黄少生、黄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少生、黄良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9755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7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1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