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丽娟与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娟,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娟,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顾世玉、王忠生,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本溪市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芦颖,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孙丽娟与上诉人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丽娟、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淑新审判员 孟 娟审判员 朱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