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爱华、郑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华,郑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华,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郑冬生,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爱华与被执行人郑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冬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多次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冬生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等信息。3、向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4、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7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郑冬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52904.11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未执行到位标的52904.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周军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旷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