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0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晓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晓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755号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晓伟,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晓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刘晓伟已交清热力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秀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