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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伦与王振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伦,王振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610号原告:赵伦,男,汉族,住招远市。被告:王振亨,男,汉族,住招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初山路101号负责人:于志勇。原告赵伦与被告王振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伦负担。审判员  杨桂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