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分社与陈强、贾朝兰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分社,陈强,贾朝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629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建华乡腾凤街**号,注册号512021000004286(1-1)。负责人,胡月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都源,男,信用社职工。被告:陈强,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贾朝兰,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分社与被告陈强、贾朝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分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