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汉滨区环境保护局与安康市刘家沟第二机砖厂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环境保护局,安康市刘家沟第二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汉滨区兴安中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朝,局长。被执行人安康市刘家沟第二机砖厂。地址:汉滨区江北办事处刘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张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汉滨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刘家沟第二机砖厂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陕090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刘家沟第二机砖厂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滨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康市刘家沟第二机砖厂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字第8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学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