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亓社卷与王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社卷,王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亓社卷,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乡水泥厂家属院2号,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11161515。被执行人:王旗峰,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董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12100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亓社卷与被执行人王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亓社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