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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袁奉刚与许国锋、李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奉刚,许国锋,李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493号原告:袁奉刚,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许国锋,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萌,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333号。原告袁奉刚诉被告许国锋、李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奉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奉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袁奉刚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