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盖前锋、刘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前锋,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盖前锋,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刘震,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盖前锋与被执行人刘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盖前锋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4执34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