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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盖前锋、刘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前锋,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盖前锋,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刘震,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盖前锋与被执行人刘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盖前锋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4执34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