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唐美珠与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珠,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623号原告:唐美珠,女,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海,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法定代表人:唐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坤、游路遥(实习),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美珠与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唐美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美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87元,减半收取计3993.5元,由唐美珠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玲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