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振宪、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振宪,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韩士超,崔振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崔振宪,男,汉族,1952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市龙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甲,总经理。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民,开封市龙亭区北道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士超(曾用名韩革命),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一审被告:崔振林,男,汉族,1954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再审申请人崔振宪、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士超及一审被告崔振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振宪、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