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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寸言、杨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寸言,杨克英,刘可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赵寸言,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被申请人杨克英,女,1976年9月2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刘可爱,男,土家族,农民,生于1968年4月30日,家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寸言与被执行人杨克英、刘可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2823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寸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