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宇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原本)(2017)湘052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宇,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东县。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唐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唐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上午,黄文杰(另案处理)得知其父母黄友华、肖红霞在邵东县黑田铺乡群和村老家因土地纠纷与黄满意兄弟等人发生纠纷后,认为父母挨了打、吃了亏,为了出气,黄某7打电话联系谢某(已判刑),要谢某喊人帮忙打架。谢某答应后打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唐宇和李某(已判刑),唐宇、谢某在邵东县城租了一辆现代越野车,伙同陈少华(已判刑)、李敏开车赶至黑田铺乡金玉亭村与黄某7碰面后,黄文杰带领唐宇、谢俊、陈少华等人到黑田铺乡群和村踩点,没有发现黄满意兄弟等人,一群人就到黑田铺木材市场的流泽饭店吃饭。吃饭期间,唐宇、谢某打电话给陈某2(另案处理),要陈某2到流泽饭店来,后陈某2、佘振华(已判刑)、童某(已判刑)3人赶到流泽饭店与唐宇等人汇合,期间有人购买了数十根木棍藏于唐宇、谢某租来的现代越野车尾箱内。待人到齐后,黄某7带领唐宇、谢某、陈某1等人再次进行踩点。当日16时许,黄某7通过电话得知黄满意的弟弟黄某1在群和村出现,便指使陈某1带领唐宇、谢某、李某等人驾车前去报复,一群人到达现场后,由陈某1进行指认,唐宇、谢某、童某、李某、佘振华等人均持木棍冲过去殴打黄某1,致黄某1全身21处软组织挫伤和多处皮肤擦伤,挫伤总面积达体表面积的6%以上;右侧肩峰多发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后一群人还将黄集体的1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黄某1的1辆大众迈腾小轿车打烂,才乘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同案人陈某1、佘振华、谢某、陈某2、李某、童某的供述,证人黄某2、黄某3、何某、黄某4、黄某5、黄某6、赵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被告人唐宇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宇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唐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姜俊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