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凤娟、陆军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张凤娟,陆军,祁军霞,李正道,陆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58年11月10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娟,女,1967年5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军,男,1968年10月30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军霞,女,1968年9月17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道,男,1967年2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连成,男,1973年5月23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凤娟、陆军、祁军霞、李正道、陆连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定。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胡海涛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学金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