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濮阳市阿克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与吕彦朋、濮阳市万泰物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阿克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吕彦朋,濮阳市万泰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12号原告:濮阳市阿克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振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467768XN。法定代表人:李保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鸽,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彦朋,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濮阳市万泰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柳屯镇黄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36698063(1-1)。法定代表人:靳会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怀,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代表人:陈培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南,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濮阳市阿克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彦朋、濮阳市万泰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阿克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