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菊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154号起诉人:何菊芬,女,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起诉人何菊芬以堵云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与堵云以前系夫妻关系,堵云于1999年10月10日以借款人身份向泸西县农行职工武凤芝借款20000元,借期为两年,至2001年10月10日,利息7.6%。后堵云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起诉人赔还了此借款,借款人武凤芝将借款协议书还给了起诉人,多年来起诉人没有找到,故起诉离婚时没有将其作为共同债务的证据提供。现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堵云赔还起诉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堵云承担。经本院审查,起诉人何菊芬的起诉名为追偿,实为同居关系债权、债务的处理,而起诉人与堵云同居关系纠纷已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和我院(2015)泸中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进行过处理,故其起诉属重复起诉,不应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菊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