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保民、范喜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保民,范喜林,翟运婷,范保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保民,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波,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范保民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喜林,(曾用名范西林、范希林)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运婷,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利,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保国,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范保民因与被上诉人范喜林、翟运婷、范保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保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田 峥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