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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杰与吕祥永、张艳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杰,吕祥永,张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3号申请人:刘杰,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申请人:吕祥永,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艳梅,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杰与被申请人吕祥永、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