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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常天喜与范明明、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明明,常天喜,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明明,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天喜,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常强,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上诉人范明明与被上诉人常天喜、原审被告常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明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楠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