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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光辉、车世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辉,车世伏,宋灵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0执39号申请执行人:赵光辉,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址新河县。被执行人:车世伏,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址新河县。被执行人:宋灵彩,女,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新河县。申请执行人赵光辉与被执行人车世伏、宋灵彩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人赵光辉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31876.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盖殿国审判员 王 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端伟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