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6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蔡启酬与梁志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启酬,梁志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630号之二原告:蔡启酬,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梁志深,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启酬诉被告梁志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启酬于2017年6月23日以原告另循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启酬以另循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启酬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6元,由原告蔡启酬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黄小松人民陪审员 王小婷人民陪审员 曾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