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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金鑫与王连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新长盛副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鑫,王连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新长盛副食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136号原告:钟金鑫,男,30岁,1987年3月21日,汉族,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连生,男,地址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威。被告吉林省新长盛副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秀一。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金鑫、被告王连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新长盛副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金鑫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金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金鑫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钟金鑫负担。审判员 胡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锦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