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其远与刘林、董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远,刘林,董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997号原告:徐其远,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林,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董婷,女,1990年2月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尚城大厦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远与被告刘林、董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徐其远负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