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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万富春、万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富春,万水,罗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万富春,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桂林市七星区,现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万水,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灵川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罗丽娟,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桂林市象山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万富春与万水、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阶段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2015)叠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丽娟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朝桂南路1号高骏科技创新中心3座1201、102、1203、1204、1205五套房产,合同号分别为Y190385、Y190387、Y190388、Y190390、Y190391。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万水、罗丽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万富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目前因申请执行人万富春不要求拍卖该房产,且被执行人万水、罗丽娟也暂无可其他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万富春同意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 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