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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6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程长峰、苏晓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长峰,苏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6641号之一被执行人:程长峰,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苏晓,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程长峰、苏晓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刑初字第01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程长峰、苏晓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强制划拨程长峰银行存款5000元,未发现苏晓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刑初字第01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