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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乔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巨达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乔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朱志龙,朱启辉,徐贤,上海巨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7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史简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乔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启辉。被执行人:朱志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朱启辉,男,1993年9月12日,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安澜村五组40号。被执行人:徐贤,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巨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志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乔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朱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志龙、徐贤名下的、位于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但目前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