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黄善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黄善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黄善廊,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黄善廊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经本院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浙1082刑初1244号刑事判决判处:黄善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四百五十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四百五十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在服刑,经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9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