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建兵、邓喜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建兵,邓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31号申请人:崔建兵,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被申请人:邓喜花,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崔建兵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喜花或其丈夫徐志强(已去世)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丁万青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4号府街庭院商住小区17号楼1单元303室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邓喜花或其丈夫徐志强(已去世)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崔建兵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