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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云南省文山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0000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35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绍强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