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65号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佐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明,该公司员工。被告:钟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