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沈阳欧广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朗瑞斯铁路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欧广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朗瑞斯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00031号申请人:沈阳欧广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徐飞。委托代理人:王玉杰,沈阳欧广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长春市朗瑞斯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肃。沈阳欧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长春市朗瑞斯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沈阳欧广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王玉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二、冻结长春市朗瑞斯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