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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崔博与李凤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博,李凤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943号原告:崔博,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现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清,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浥塵。被告:李凤莉,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原告崔博与被告李凤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崔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3元,由原告崔博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雪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