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0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李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李修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346号原告:张向东,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龙,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绪忠,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向东与被告李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向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向东负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