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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李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李修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346号原告:张向东,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龙,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绪忠,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向东与被告李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向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向东负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