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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靳海龙、陈帆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海龙,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21刑初8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海龙,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初中文化,铲车司机,户籍地宁夏平罗县,现住宁夏平罗县。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6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帆,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户籍地宁夏平罗县,现住宁夏平罗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2日,由平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苏南,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回族,初中文化,铲车司机,住宁夏平罗县。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丹,女,1996年9月30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2016年5月5日,因拉客招嫖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小虎,男,1996年4月6日出生于宁夏宁夏平罗县,汉族,中专文化,吊车司机,户籍地宁夏平罗县,现住宁夏平罗县。2013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平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海龙、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德睿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靳海龙、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靳海龙、陈帆、苏南、刘小虎、杨丹、安磊(另行处理)六人在平罗县富丽华迪厅喝完酒后,一起到东风路”辣客”餐厅对面的道路上打车,在此期间陈帆、靳海龙两人在东风路上肆意阻拦过往的出租车辆,并用脚踢不停车的车辆,在被害人周某某驾驶×××号出租车经过”辣客”餐厅门口时,陈帆、靳海龙强行将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拦停,陈帆跳到周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引擎盖上,后陈帆、靳海龙、杨丹、苏南、刘小虎、安磊一起对周某某进行殴打,期间靳海龙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周某某右侧手臂捅伤。经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右侧正中神经断裂、右侧肱动脉断裂、肢体裂创及手术切口愈合痕、失血性休克(轻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靳海龙、陈帆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南、刘小虎、杨丹系主动到案,被告人刘小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靳海龙,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靳海龙、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已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及被告人陈帆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苏南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刘小虎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海龙、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海龙、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共同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靳海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南、杨丹、刘小虎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海龙、陈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虎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海龙、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海龙持匕首寻衅滋事,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靳海龙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陈帆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苏南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杨丹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刘小虎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靳海龙、陈帆、苏南、杨丹、刘小虎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海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苏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小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 银审 判 员  王永碧人民陪审员  王卫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