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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舒翼雄诉怀化凯祥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翼雄,怀化凯祥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252号原告:舒翼雄,男,汉族,1995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怀化凯祥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姚耀。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安发,男,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服务者。原告舒翼雄与被告怀化凯祥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舒翼雄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翼雄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翼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翼雄负担。审 判 员  申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建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