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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贵新与李军旭、邱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新,李军旭,邱金亮,李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654号原告:陈贵新,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松溪县,现住松溪县。被告:李军旭,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邱金亮,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松溪县,现住松溪县。被告:李长海,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松溪县,现住松溪县。原告陈贵新与被告李军旭、邱金亮��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贵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新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陈贵新负担。审判员  陈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彩霞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