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9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生于1966年6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字(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凌波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李军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雅马哈”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自阆中市书院街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东风中学公交车站对面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玫瑰之约”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李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的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李军的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查获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李军的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崇 阳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苏洋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