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黄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黄纬,王锴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园2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811115928。法定代表人:瞿锦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煜,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纬,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锴健,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纬、王锴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华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PAGE(2017)闽01民终1794号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