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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3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办理房产证;2、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940.75元;3、承担仲裁费373.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98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 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