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晓荣、雷腊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荣,雷腊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荣,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被执行人雷腊保,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王晓荣申请雷腊保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腊保应支付申请人王晓荣案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雷腊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